关于开展2017年第一批川沙新镇科技型企业培育资助基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7-07-10   点击次数:1274

川沙新镇科技型企业培育开始申报了:

浦川新府〔2016〕35号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上海要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的新要求,积极响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进一步深化“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激发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结合川沙新镇实际,制订本办法。

川沙新镇科技型企业培育资助基金(以下简称科技基金)用于鼓励、支持企业或个人为提升科学技术水平而开展相应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活动。科技基金的使用将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坚持按照“科学决策、择优支持、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条 资助对象及条件

工商注册、税收户管地及财力结算都在川沙新镇,且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记录的企业(生产经营地址在198区域内的工业企业不予资助,纳入工业区块外目录管理名单的除外)或在此类企业工作的个人。重点扶持对象: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科技研发团队,所属行业符合科技产业发展导向,有较好研发基础、较高科技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企业;

2、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符合环保条件且对川沙新镇社会和经济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项目、产品或服务;

3、从事科技研发活动并取得成果的具有较高学历或技术职称的科技工作人员。

第三条 资助额度

川沙新镇科技型企业培育资助基金由新镇财政预算每年安排1000万元。

第四条 资助形式

本办法采用无偿资助形式,通过后补贴的方式,主要资助以下项目:

(一)贷款贴息

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过区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或奖励的企业,需要进行科技项目研发、中试及新产品量产等工作,且通过股权质押贷款、贸易融资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用贷款等方式已获得银行、融资担保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按年平均贷款额的一定比例提供贷款贴息,同一项目资助年限不超过3年(每个企业每年限报一个项目)。

贴息额度资助标准:第一年资助比例为3%;第二年资助比例为2.5%;第三年资助比例为2%。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贴息80万元。

对通过上海浦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等专业服务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在该公司按时还本付息后,给予一定的引导资金,进一步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

(二)知识产权补贴

1、授权专利

鼓励企业积极将创新成果申请专利保护,对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发明专利并获新区资助的,每项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并获新区资助的,每项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对被评为上海市专利试点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获浦东新区优秀专利奖励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2、质量商标

鼓励企业注重产品质量,争创优秀商标,对首次获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对首次获浦东新区区长质量奖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首次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对首次被评为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名牌产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三)综合资助

对首次被认定为上海市小巨人企业、小巨人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对于首次获得区级以上科技部门其他认定、荣誉或立项的,按上级奖励的10%给予一次性资助,单项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人才补贴

1、优秀人才补贴

对企业内具有较高学历或较高技术职称,从事科技创新、技术研发取得成果,入选国家、上海市“千人计划”、“上海工匠”千人计划或浦东新区“百人计划”,且在该企业连续从业满一年的科技工作领军人才,给予5万元/年·人的人才补贴,资助年限不超过3年。

2、留学创业人才补贴

鼓励留学归国人员在本镇创业,对于符合以下要求的申请人,予以5万元/年·人的人才补贴,资助年限不超过3年。

(1)申请人为海外留学人员,且其投资股份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

(2)申请人一般具备不少于3年的海外学习和工作经历;

(3)所创办的企业主要从事软件、先进制造业等高新技术产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4)创办的企业需为2015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正式运营1年以上,并缴纳一定税收。

(五)租房补贴

1、留学生租房补贴

对于有海外职业经历并归国发展的留学生,符合以下要求的,以800元/月·人住房补贴的形式给予资助,资助年限不超过3年。

(1)申请人具有硕士研究生(或同等级别)以上学历;

(2)申请人的海外职业经历与其现从事的工作为同行业或者相关行业工作,且一般不少于3年,在海外获得博士学位者可以不受学习、工作年限的限制;

(3)具有一定科技研发能力,并且具有相应的科技成果,或者引入国外先进科技,应用于所在企业生产工作。

2、博士后租房补贴

对在企业内从事科技研发工作,有科研潜力和突出才能,并在该企业连续从业满一年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800元/月·人住房补贴的形式给予资助,资助年限不超过3年。

3、办公租房补贴

鼓励创新创业,对符合以下要求的企业,经新镇相关部门综合认定,按实际租金100%的比例给予办公租房补贴,单个企业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年,且资助年限不超过3年。

(1)企业所从事的主要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2)在镇域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

(3)企业需为2015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并连续运营1年以上。

(六)上市补贴

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实现高速发展, 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贴;对于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E板等,不包括Q板)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补贴;对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挂牌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贴;对在国内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成功的,给予一次性60万元补贴。

对通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上海自贸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专业机构获得融资服务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引导资金,为科技型企业早期融资创造条件。

第五条 资助原则

(一)从优不重复原则:一个年度内,同一个单位不可因相同内容的项目、产品、服务或同一个人重复申报该办法中2个以上的资助项目。

(二)事后补贴原则:本办法资助的企业、项目或个人皆以所申请项目的合同、证书等认定材料的书面日期为准,从该日期起计算,一年内申请有效。

(三)择优资助原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项目或个人等,根据其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经济贡献和诚信记录等因素择优资助。

第六条 审批程序

本办法的具体受理、操作部门为川沙新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新川路540号1号楼4楼)。

1、受理。申报单位按照规定要求填写《川沙新镇科技型企业培育资助基金申请表》,连同相关申请材料报送至川沙新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2、会审。操作部门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组织开展上半年、下半年两次集中评审工作,并按照本办法会同计财办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审。

3、审批。操作部门根据会审结果提出审核意见,报川沙新镇人民政府审批。

4、核准拨款。项目经批准后,操作部门将有关材料送交新镇计财办,由计财办对项目资金核准后拨款。

第七条 受理时间及相关规定

每年7月、10月集中受理。

对有突出贡献的企业(项目),相关资助可以一事一议。

第八条 责任追究

获得科技基金资助单位(包括法定代表人,下同)和个人的诚信情况,应当记入本镇科技基金信息管理诚信系统。对有不良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新镇经发办,视其情节轻重,作出缓拨经费、停拨经费、追回已拨经费、通告批评、三年内不得申请川沙新镇科技型企业培育资助基金等处理。

第九条 应用解释及施行日期

本办法由川沙新镇经发办会同计财办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或浦东新区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二、申报截止时间

请有关单位于2017年8月15日前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三、咨询方式

地址:川沙新镇川宏路508号1幢601室

电话:68783698

相关的通知见网址: http://www.nchsh.com/AnDetail.aspx?AID=39

021-68783698 021-56777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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